如果在外兼職的工作嚴重影響到本單位工作的完成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或者經過用人單位提出禁止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勞動者拒不改正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。
以上可知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在于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關鍵點在于兼職行為是否形成勞動關系,如果形成勞動關系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否則無權解除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二)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;
三)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
四)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